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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贴诉讼目的,关注鉴定细节-徐某诉深圳市*美机电设备公司

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 于 2014/06/06 13:50:10 更新 信息编号:201406900 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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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买卖纠纷、鉴定、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件事实:
2010年5月8号,原生徐某与被告深圳市*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约定原告在东莞范围内为被告销售品牌为*美的焊割设备成套产品。原告按约先支付20万元进货款给被告,可被告的设备却有严重质量问题。售出不到一个月,所有购买该产品的客户都要求维修,而且多次维修未果后退款。经查:被告将大部分焊割设备的电路板翻新后再装机打包出厂,也就是将翻新机作为新机卖给原告。
诉讼对策:
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焊机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以及该机是否为新机。若被告的焊机为翻新机则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回原告支付的20万元货款,达到我方诉讼请求目的。
审理经过:
一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设备给鉴定机构进行抽检,鉴定标的单一性。2、原告提供的设备与被告对账单上的产品名称不相符,无法进行具体指向。3、原告提供的三件鉴定产品中有二件已开封,与庭审要求原告提供未开启使用的机器鉴定不符。4、已开封的二件鉴定产品不能用,未开封的一件能用。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原告败诉。
随后我方提出上诉,指明以下几点:1、*美公司代表在鉴定确认表下签名。2*美公司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3、所鉴定的设备铭牌都有“*美”标识,鉴定设备是否开过封与其质量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既未明确要求徐某提供未开封的样品,又未要求鉴定机构以体种方式进行检验,原法院未行使释明权存在程序瑕疵问题。且未对涉案产品是否为*美公司交付进行审查,亦未查清*美公司交付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综上,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桥达律师提示启示:抓住诉讼中待证明对象,提出合理的鉴定请求。鉴定过程中提醒委托人提供的鉴定物品应与鉴定要求相符,否则鉴定结论法院会不予采信,关系整个诉讼的成败。同时,在上诉理由的考量上,除了针对判决的陈述进行事实及理由的反驳,也要依据《民诉》第一百七十条从整个案件庭审的程序、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三方面找找突破口。
注:本案仍等待二审。广东桥达律师所律师刘亚亚、黄晓兵。
本文转自: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
http://www.lawyergddg.com/caseshow.php?cid=5&id=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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