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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来源 作者:admin 日期:14-06-05 访问次数:128
2011年3月17日23时许,甘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职工在东莞市南城区白马社区运河四标工地值班时,与对面工地的王某因用电问题发生争执。工程公司将王某打成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3月8日王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工程公司及其职工承担健康权赔偿连带责任。
双方对伤害原告的事实没有分歧,但对公司是否应对其职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持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事发起因是工程公司与原告所在公司因用电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事发是职工在公司值班,事发地点在公司工地,因此从表现形式看,工程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终审判决认为工程应对其职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桥达所律师提示:公司需要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教育,否则,职工的职务行为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