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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款和见面礼,哪个该返还?

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 于 2014/06/06 13:54:04 更新 信息编号:201406903 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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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原告张某民与被告陈某某经媒人李某某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原告张某民付给被告陈某某见面礼1990元。同年9月3日二人订婚,在被告朱某家,原告张某民经媒人李某某给付被告朱某彩礼款24000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商量结婚日期,当天,原告张某民经媒人李某某分别给付被告陈某某、陈某文彩礼款4000元、10000元。2009年4月9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陈某某到原告张某民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张某民与被告陈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陈某某陪送有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钟表、皮箱各一个及四双被子。十天后,被告陈某某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张某民共同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张某民要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遭拒绝,遂起诉,形成本案诉讼。一对恋人在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短短十天就解除了同居关系。在返还见面礼、彩礼款等方面,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民与被告陈某某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原告张某民分别给付三被告数额不等的彩礼款,之后,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张某民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二人初次见面时的见面礼,可作为赠与处理,其他彩礼款由收受人适当返还。二人举行结婚仪式时,女方陪送的物品应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辩称收受的彩礼款全部购买嫁妆,无证据支持。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民彩礼款2800元;被告朱某返还原告张某民彩礼款16800元;被告陈某文返还原告张某民彩礼款7000元;被告方陪送的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钟表、皮箱各一个及四双被子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本文转自: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
http://www.lawyergddg.com/caseshow.php?cid=5&id=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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