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 ,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详谈联系欧经理:137-2358-6224 微信同号